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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 【 更新日期:2024-05-18 06:46:37 来源:leyu乐鱼网页登录专业版 作者:leyu乐鱼网址入口 】 【 浏览次数: 次 】

  12月31日,国家发改委 水利部发布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包括重大农业节水供水工程、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重大骨干防洪减灾工程、重大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淤地坝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中型水库工程、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水文基础设施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水利领域相关专项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等2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同时,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细化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有关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包括重大农业节水供水工程、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重大骨干防洪减灾工程、重大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 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本专项安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纳入国家级相关规划或方案,并已按程序完成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进行调度和监管,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

  第四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五条 本专项安排中央直属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本专项安排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具体到项目的应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打捆、切块下达的由地方分解投资计划时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在相关政策文件、规划、实施方案中研究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并实行差别化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统筹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60%、70%、80%、80%予以支持。

  (二)重大引调水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资本金的20%、40%、50%、50%予以支持。

  (三)新建大型水库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资本金的20%、40%、60%、60%予以支持。

  (四)江河湖泊防洪治理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1、2级堤防工程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3、60%、80%、80%予以支持,对东、中、西、东北地区3级及以下级别堤防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20%、50%、60%、60%予以支持,对东、中、西、东北地区河道整治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20%、30%、40%、40%予以支持,对东、中、东北地区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50%、70%、70%予以支持。

  其中:进一步治理淮河重点工程,对东、中部地区1、2级堤防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60%、70%予以支持,3级及以下级别堤防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50%、60%予以支持,河道整治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50%、60%予以支持,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30%、50%予以支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水利骨干工程,原则上按项目总投资的15%予以支持;黄河、淮河等滩区和蓄滞洪区居民迁建工程,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投资标准执行。

  (五)新建大型灌区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项目骨干工程资本金的20%、40%、60%、60%予以支持。

  (六)重大水生态治理修复工程,对黄河粗泥沙拦沙等工程按项目总投资的80%予以支持;对东、中、西、东北地区重点河湖水生态治理修复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20%、40%、60%、60%予以支持。

  (七)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为100%、8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建新疆自治区项目,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筹措部分按照有关政策予以支持。其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比照中部、西部投资政策地区的建设项目,经综合测算确定支持标准。

  (八)中央单位非经营性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

  (九)对由地方负责筹措建设资金、但具有投融资改革示范作用的项目,在建立规范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体制、合理的定价收费机制、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且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确保各类投资主体同股同权、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基础上,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可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原则上不超过同一地区同类工程中央支持标准的50%。

  (十一)以上所指项目投资,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投资评审或印发专项规划、方案时明确,并据此相应测算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

  第七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根据项目情况采取直接下达投资、打捆下达投资和切块下达投资三种方式。

  第八条 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各地应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地方政府投资能力,统筹采取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合理安排地方专项债券,规范和畅通项目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等措施,保障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第九条 各地区及有关项目单位应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根据现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

  第十条 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国家水网骨干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加强项目储备,依据工程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工程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地方工程,在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的有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审核报送本地区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按要求填报投资绩效目标,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其中,打捆项目应明确到具体项目后打捆上报;切块项目可不明确到具体项目,以“块”作为项目进行上报。

  各地所报送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应符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水利部管理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有关单位向水利部报送,经水利部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中央单位管理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中央单位报送,经中央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项目和投资计划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是否多头重复申报和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手续,项目是否落实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完备,尽量避免执行过程中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资金。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投资计划时,应当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打捆项目上报时,应明确“捆”中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切块项目上报时,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应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待投资计划下达后再具体分解落实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地报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明确相应任务清单,对不同类型的工程按项目直接下达或打捆、切块下达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度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本专项全部为约束性任务。

  水利部管理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水利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其他中央单位管理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中央单位,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并抄送水利部。

  第十六条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水利部和有关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对需要进一步分解的,应在收到文件3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下达投资计划,并对计划分解和下达资金的合规性负责。

  相关地方因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多个部门意见,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间完成投资计划分解下达任务的,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逐一落实和明确各具体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填报入库;未分解落实责任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承担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各地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加强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和到位地方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各地在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按规定严格核实相关项目单位信用信息,禁止向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项目单位分解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的有关管理规定,按程序及时调整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调入项目应符合规划和专项要求,能够即时开工建设或已经开工建设,增加安排的投资不应超过已承诺的或按所在专项安排标准计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数。

  第二十一条 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完工后及时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日常监管责任。各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要于每月10日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完整、准确填报项目进度数据和信息(涉密项目按有关要求报送)。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将采取监测调度、督促自查、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各地区和有关单位执行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项目情况进行监管,各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在线监测等方式,定期调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条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小河流治理、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安全保障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淤地坝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中型水库工程、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水文基础设施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 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本专项安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该专项水利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已按程序完成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做调度和监管,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

  第四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可以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五条 本专项安排中央直属工程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本专项安排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具体到项目的应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打捆、切块下达的由地方分解资本预算时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差别化的该专项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统筹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具体标准如下:

  (一)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20%、50%、60%、60%予以支持。

  (二)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20%、40%、60%、60%予以支持。

  (三)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区别工程正常运行年限和东、中、西、东北地区差异进行支持。其中,主体工程于1990年以前建成的项目,以及因发生高烈度地震、超标准洪水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病险的项目,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3、60%、80%、80%予以支持;主体工程于1990年~1999年建成的项目,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0%、40%、60%、60%予以支持;主体工程于2000年以后建成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国务院作出专门部署等特殊情况下,可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30%、40%、40%予以支持。

  (四)淤地坝、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原则上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1/3、60%、80%、80%予以支持,在专项建设方案中明确分省投资支持规模。

  (五)中型水库工程,在国家支持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总投资的50%予以支持,且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亿元。

  (六)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20%、40%、60%、60%予以支持。

  (七)水文基础设施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1/3、50%、2/3、2/3予以支持。

  (八)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为100%、80%,其中主体工程于1990年及以后建成的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按西部地区有关政策予以支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建新疆自治区项目,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筹措部分按照有关政策予以支持。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比照中部、西部投资政策地区的建设项目,经综合测算确定支持标准。

  (九)中央单位非经营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

  (十一)以上所指项目投资,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投资评审或印发专项规划、方案时明确,并据此相应测算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

  第七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根据项目情况采取直接下达投资、打捆下达投资和切块下达投资三种方式。

  第八条 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各地应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地方政府投资能力,统筹采取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合理安排地方专项债券,规范和畅通项目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等措施,保障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第九条 各地区及有关项目单位应根据现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

  第十条 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批程序。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加强项目储备,根据工程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工程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本专项地方水利工程,在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的有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审核报送本地区该专项工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按要求填报投资绩效目标,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其中,打捆项目应明确到具体项目后打捆上报;切块项目可不明确到具体项目,以“块”作为项目进行上报。

  各地所报送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应符合本地区财政承担接受的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水利部管理的水利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相关的单位向水利部报送,经水利部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中央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中央单位报送,经中央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项目和投资计划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是否多头重复申报或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手续,项目是否落实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完备,尽量避免执行过程中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资金。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投资计划时应当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打捆项目上报时,应明确“捆”中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切块项目上报时,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应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待投资计划下达后再具体分解落实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地提出的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明确相应任务清单,对不同类型的工程按项目直接下达或打捆、切块下达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水利部管理的水利工程,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水利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其他中央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中央单位,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并抄送水利部。

  第十六条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水利部和有关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对需要进一步分解的,应在收到文件3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下达投资计划,并对计划分解和下达资金的合规性负责。

  相关地方因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多个部门意见,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间完成投资计划分解下达任务的,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逐一落实和明确各具体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填报入库;未分解落实责任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承担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各地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加强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和到位地方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各地在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按规定严格核实相关项目单位信用信息,禁止向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项目单位分解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的有关管理规定,按程序及时调整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调入项目应符合规划和专项要求,能够即时开工建设或已经开工建设,增加安排后的投资不应超过已承诺的或按所在专项安排标准计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数。

  第二十一条 本专项支持的工程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完工后及时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对适合采取村民自建等方式实施的工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并及时发挥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日常监管责任。各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要按职责全面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于每月10日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完整、准确填报项目进度数据和信息(涉密项目按有关要求报送)。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将采取监测调度、督促自查、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各地区和有关单位执行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项目情况进行监管,各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在线监测等方式,定期调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发展改革、水利、督查、审计、监察、财政等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对本专项中符合财政涉农资金政策的项目,有关地方可按规定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确保各项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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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0年底,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2914个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8.2%。“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部将继续以水生态保护修复为核心,巩固深化碧水保卫战成果,积极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2020年10月,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发布《城镇水务2035年行业发展规划纲要》,其在城镇水环境2035年总体目标中提出

  新乡市人民政府一番《新乡市“十四五”水安全保障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新乡市重点提出了分流域推进水生态保护的战略部署,从饮用水安全保障、黑臭水体整治、水环境系统治理、水资源优化配置、水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着手,努力实现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ECO功能逐步恢复,形成水资源、水生态、水

  8月15日,开封市人民政府印发《开封市“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系统总结了“十三五”期间开封市水利改革发展取得的显著成果,确定了“十四五”时期开封市水利发展的总体思路,深刻分析了面临的形势和问题,研究提出了今后五年开封市水利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大项目

  近日,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安阳市“十四五”水安全保障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阳市《规划》与河南省《规划》总体框架保持一致,分为现状与形势、总体思路、水安全保障、水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改革、水治理能力提升、保障措施七个章节。根据《规划》要求,持续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深入

  7月28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洛阳市“十四五”水安全保障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规划》是指导“十四五”时期洛阳市开展水安全保障和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到2035年,根据《规划》,建成与现代化洛阳相适应的水安全保障体系,人民群众饮水放心、用水便捷、亲水宜居、洪旱无虞

  7月4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发布《巴彦淖尔市“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规划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在对“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实施情况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精准把握水利发展中存在的主体问题和差距,合理确定“十四五”水利发展的目标指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与经济社

  日前,孝感市人民政府印发孝感市“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该规划指出,“十三五”时期,孝感市已经初步形成了基于水功能区管理的水环境治理与水生态保护体系。水污染防治工作继续深入,排污口整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加强完善,河湖生态修复稳步实施,水土流失治理成效显著。孝感市水利“十四五

  日前,百色市人民政府印发百色市“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百政发〔2022〕21号,详情如下:百色市“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前言“十四五”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处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新时期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经济社会高水平发展对水安全保

  6月16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江津区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旨在深入落实习“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认真践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总基调,统筹做好水灾害防治、水资源节约、水生态保护修

  5月12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广阳岛生态城苦竹溪生态修复及品质提升项目工程、广阳岛生态城苦竹溪水环境和河道安全整治工程EPC总承包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化学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投标总报价:1147303568

  近日,南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南阳市“十四五”水安全保障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划范围为南阳市全域,内容有现状与形势、总体思路、防洪安全保障、供水安全保障、农业农村水利工程建设、水环境治理与保护、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智慧水利建设、持续推进改革创新、强化涉水事务监管、保障措施等11个章

  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南宁市将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按照“严保护、重治理、提质量”的思路,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加强水源涵养、河湖保护和地下水保护,实施水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维护河湖健康,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的要求。详情如下:南

  近日,新疆水发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张彦琳一行前往喀什地区疏勒县参加新疆水发集团与疏勒县人民政府战略合作签约仪式,疏勒县委书记宋良强主持签约仪式并致辞。宋良强在座谈中表示,此次与新疆水发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通过组建联合公司,共同打造疏勒县一张水网,实现县域水资源综合高效利用,为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绍兴市水利局公开征求《绍兴水网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规划目标如下:到2027年,一批绍兴水网骨干工程建设快速推进,水资源配置更加均衡,防洪排涝突出薄弱环节基本消除,河湖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一批数字孪生流域和数字孪生工程初步建成;全市水网规划体系基本形成,市场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2023年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工作的实施建议》通知全文,《实施意见》提到工作目标,到2025年,河(湖)长制治水工作机制更完善,责任制体系进一步夯实,水生态空间管控体系基本建立,水资源配置和水务公共服务水平大幅度的提高,水生

  8月15日,开封市人民政府印发《开封市“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系统总结了“十三五”期间开封市水利改革发展取得的显著成果,确定了“十四五”时期开封市水利发展的总体思路,深刻分析了面临的形势和问题,研究提出了今后五年开封市水利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大项目

  6月23日,由三峡集团主导开发的攀枝花市“三结合”项目辅助工程开工,项目建设实施迈出关键一步。四川省委常委、省军区政治委员田晓蔚,攀枝花市委书记张正红,三峡集团副总经理、党组成员范夏夏等出席开工仪式并致辞。攀枝花市委副书记、市长虞平主持仪式。范夏夏向四川省委、省政府,攀枝花市各级党

  近日,上海市政总院中标伊宁市苏拉宫基础设施及水资源配置建设EPC总承包项目,项目的总规模及单体供水规模均创造了总院在新疆市场之最。工程位于新疆自治区伊犁州伊宁市,涵盖伊宁市城市供水工程、苏拉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苏拉宫工业园区道路等8个子项工程,包含供水厂、污水厂、污泥处置厂、中

  近日,大同市人们政府印发《大同市“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根据规划,到2025年,基本建成与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要求相适应、与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起步期相协同的水安全保障体系,水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提升。

  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日前印发的《关于加快兴水润滇工程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十四五”期间,着力解决水利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聚焦滇中城市群、干热河谷、山区半山区等重点缺水区域,以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以骨干水源工程为重要支撑,统筹好水的资源功能、环境功能、生态功能,配置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实施各类水利工程7000件以上,规划项目投资总规模9250亿元以上,“十四五”期间完成投资5635亿元以上。

  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这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水平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纲要》提出,要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着力保障黄河长治久安,着力改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着力优化水资源配置,着力促进全流域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9月27至28日,由广东粤海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粤海水务”)、广东省水利学会、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北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联合粤港澳大湾区高校、行业协会等共同主办的“城市群饮用水安全保障与科学输配会议暨粤港澳大湾区水安全联合创新中心首届论坛”在深圳召开。本届论坛旨在推进行业资源深层次地融合,加强国际国内合作交流,从学术和行业视角探讨城市群水安全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水务科学技术研究,从推动水资源安全技术创新发展出发,助力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质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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