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建造项目投标规划和规划规范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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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建造项目投标规划和规划规范规则》现已2001年11月26日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确认本市四面楚歌进行投标的工程建造项目的详细规划和规划规范,规范投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和《工程建造项目投标规划和规划规范规则》,结合本市实践状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建造项目,包含项目的勘测、规划、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造有关的重要设备、资料等的收购,到达本规则第八条所列规划规范之一的,四面楚歌进行投标: (六)污水排放及其处理、垃圾处理、河湖水环境管理、园林、美化等生态环境建造和维护项目; (一)运用政府终年的项目,包含运用各级财务预算内资金的项目,运用政府土地收益,政府减免税费抵用,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造费,市政公用设施建造费,社会工作建造费,水利建造基金,养路费,污水处理费以及其他归入财务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造基金的项目; (二)运用国有企业工作单位自有资金,而且国有资产终年者实践具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八条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则规划内的各类工程建造项目应当到达下列规划规范之一: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装置、装饰装饰等)单项合同预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许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资料等货品的收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许单台重要设备预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测、规划、监理等服务的收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预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则的规划规范,但契合下列规范之一的: 2、悉数或许部分运用政府终年或许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终年或许国家融资金融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挑选基础设施和公用工作项目的终年主体、运营主体或许政府终年项目的项目法人,具有竞赛条件的,应当经过投标的方法确认。 第十条投标投标活动不受区域、部分的削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施轻视待遇。 第十一条按照本规则四面楚歌进行投标的项目具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经项目批阅部分同意,能够不进行投标: (三)项目的勘测、规划选用特定专利或许专有技能或许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二条法令、行政法规对四面楚歌进行投标的项目的规划和规划规范还有规则的,按照其规则履行。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则,四面楚歌进行投标的项目而不投标的,将四面楚歌进行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许以其他任何方法躲避投标的,由有关行政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则追查法令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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