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程建造项目投标规划和规划规范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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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2003年7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确认本省有必要进行投标的工程建造项目的详细规划和规划规范,规范投标投标活动,依据《贵州省投标投标法令》和国家有关规则,制定本规则。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江河湖泊整治及滩涂管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水资源保护等水利项目; (五)路途、桥梁、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备项目; (三)运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而且国有资产出资者实践具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八条契合本规则第二条至第七条投标规划内的各类工程建造项目,包含项目的勘测、规划、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造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资料等的收购,到达下列规划规范之一的,有必要进行投标: (一)房子建筑工程以及装饰、装饰、美化工程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收购重要设备、资料等货品的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许单台重要设备预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预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则的规划规范,但项目总出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前款规则的重要设备、资料的收购,其间的出产及专用设备、资料由投标人依法投标收购;其间的通用设备、通用及设备性资料、部件、配件能够由投标人依法投标收购,也能够由投标人在施工投标时和主体工程一同经过投标发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投标收购或许按照国家有关规则进行收购。 第九条挑选基础设备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出资主体、运营主体、政府出资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许建造地址,具有竞赛条件的,应当经过投标的方法确认。 第十条鼓舞有必要进行投标项目规划之外或许规划规范以下的项目,特别是政府出资或许国家融资的项目进行投标收购。 第十一条按照本规则有必要进行投标的项目,契合下列状况之一的,经项目批阅部分同意,能够不进行投标: (二)除县乡公路建造中的大中型桥梁工程、水利建造中的小(2)型以上水利工程、大中型引水地道工程外,使用扶贫资金实施以工代赈的; (三)勘测、规划选用特定专利或许特定专有技能或许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则,有必要投标的项目而不进行投标的,将有必要进行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许以其他任何方法躲避投标的,由有关行政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则追查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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